发布时间:2024-12-30 20:00:08 来源: sp20241230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湖南长沙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两年前,我因业绩突出,升任管理岗位,并按要求与这家公司的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年底,我生完小孩开始休产假。休产假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发工资。
2023年,我休完产假恢复正常上班。上班没多久,公司就以各种理由对我调岗并多次恶意降薪,我的基本工资降了1000元。我难以接受就离职了。直到此时,我才发现领取的生育津贴与我休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不符。产假前,我的平均工资超过7000元,按生育津贴计算公式,应该能拿到3万多元的生育津贴,但我实际只领到1万多元。
请问,离职后,我还能要求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吗?湖南 江女士
为您释疑
江女士您好!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均属于女职工在生育情形下享受的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可以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实际是同一笔钱,属于替代关系,不能兼得。
那么,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差额该如何处理?国家层面并未对此明确,但各地基本都有详细规定。在湖南,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对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计算,湖南的司法实践一般以休产假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的项目一般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确定。因此,您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帅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