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拟对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

发布时间:2024-12-15 12:18:38 来源: sp20241215

原标题:沪深交易所拟对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

昨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5种可能影响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明确短时间大额成交等为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均表示,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五)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沪深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沪深交易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差异化费用成本由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

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

就额外报告方面,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交易收费安排方面,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夯实制度基础,严格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根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整合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发布

证监会: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拟从重处罚

昨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征求意见稿明确裁量相关规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将从重处罚。

规定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严损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将重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哪些情形会从重处罚?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明确“一事不二罚款”规则

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征求意见稿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本组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统筹/余美英

(责编:杨曦、李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