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出口注意事项(海关答疑)

发布时间:2024-12-30 22:17:01 来源: sp20241230

宁波海关:

  我司是宁波当地一家水产品生产企业。近期,我司想拓展海外市场,想要咨询:国内水产品出口有哪些注意事项。

  浙江读者  潘女士  

 

潘女士:

  您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保障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海关对出口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出口水产品的范围

  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2019〕182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符合备案要素的申请人通过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者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长期有效。

  ● 申请境外注册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87号)》,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截至目前,出口水产品需要获准在境外注册国家(地区)为:越南、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欧盟、英国、新西兰(罗非鱼)、巴西、韩国、哥斯达黎加、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拿马、沙特阿拉伯等。

  符合申请境外注册条件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登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对出口水产品的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养殖场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信息。

  ● 出口前申报与属地查检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负责对企业申报所需检验检疫单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企业申报信息进入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负责对出口水产品实施属地查检。按照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布控指令、作业表单、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的查检内容和要求,对出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查验及抽样检测作业。

  ● 综合评定与出证

  对于未布控命中需检查或取样送检指令的出口水产品,属地海关对企业出口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合格即准予出口。

  对于布控命中需检查或取样送检指令的,属地海关结合企业出口申报信息审核结果、现场查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合格即准予出口;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综合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共同议定的相关要求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健康证书》等各类证书。

  ● 报关出口

  货物运抵离境口岸时须提出报关申请,按照海关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检查合格的,准予通关放行;检查不合格,依法不能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宁波海关所属象山海关监管二科科长 王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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