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4:48:40 来源: sp20241221
中新网 西宁10月31日电(祁增蓓)记者31日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施行以来,由青海省出台的全国首部以“小切口”立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为青海省出台的《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祁增蓓 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谢平介绍,根据反间谍法的相关规定和青海省工作实际,《条例》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概念,规定了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密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图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谢平介绍《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相关情况。 祁增蓓 摄聚焦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责主业和作用发挥,《条例》理清了青海省国家安全机关指导和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防动员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审批协作、监管联动等工作制度。
在构建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工作体系,明晰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许可行为方面,《条例》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开展审查,并针对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决定;对审查中涉及的专业领域问题,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商;安全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出租、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方可办理手续。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祁增蓓 摄此外,《条例》结合青海省实际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既细化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的具体措施,又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利益,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工作要求。
谢平表示,《条例》的颁布,对青海省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推动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完)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