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1-17 00:57:11 来源: sp20241117

   中新网 海口4月24日电 (记者 张茜翼)记者从24日举行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海南自贸港聚焦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法规。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崇高介绍,《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原则,加强制度创新,构建登记便利、监管严格、惩戒严厉的自贸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

  《条例》创新登记确认制度体系,明确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由核准制改为确认制,并设定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林崇高说,这是自贸港服务市场主体理念的积极转变,也是实质性降低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举措。

  据介绍,在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方面,《条例》充分吸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中符合国家改革精神和方向的创新举措,全面总结近年来海南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对于取得较好实践效果的政策,以立法方式予以优化固化。例如延续2019年开始实行的全岛通办、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固化近年来探索的证照联办、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等相关改革政策。

  另外,《条例》抓住市场主体登记中的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吸收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创新设定自由便利措施,实行最简登记事项、最简登记材料。例如,《条例》简化登记事项,明确将市场主体部分登记、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减少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免于提交企业自治性材料。《条例》还明确进一步减少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无需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林崇高说,《条例》加强了市场主体登记后事中事后监管惩戒措施,包括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应用,规定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同时,《条例》创设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制度。创设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到人制度。通过提升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失信成本,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完)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