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7:47:00 来源: sp20241230
中新网 3月29日电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中途取消代驾、自己醉驾被查获的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6日晚间,王某在金山某商场用餐,期间喝了一瓶黄酒和两瓶啤酒。当晚22时左右,王某通过某代驾平台寻求代驾,陈某通过平台接下订单后开展代驾业务。陈某按照指示路线行驶,通过几个路口后,王某认为陈某故意绕远路,遂要求陈某下车,并结束代驾业务。
代驾下车后,王某自行开车行驶,行驶一段路程后,被公安查获,经对王某血液提取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6毫克/100毫升,超过法律规定限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周巍 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需要每一位车主时刻牢记,切勿心存侥幸、以身犯险,以身试法。本案被告人王某虽有酒后请代驾的意识,但未始终绷紧这根弦,最终触犯了刑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23年12月28日起,适用了10年之久的2013年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施行最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要求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一、醉酒标准未松动,新规彰显司法温度
新规的醉酒标准并未改变,和原标准一样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是,坚持原标准下,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优化了出入罪标准。如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不具有新规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即如果没有严重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挪车、停车入位等现象,新规也做了规定,尤其明显体现柔性司法的是,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的,新规明确规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按照紧急避险条款处理,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依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新规宽中有严,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规不仅体现宽的一面,也有严的一面,新规第十条列举了多达15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如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严重超载超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此外,新规第十四条列举了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如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等情形,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6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人民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实刑。
三、与代驾发生纠纷,需要理性对待
日常出行中,若与代驾司机发生纠纷,车主应保持理性。
第一,切勿采取极端方式,干扰代驾司机正常行驶。这样可能会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对自身与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理性处理纠纷,切勿意气用事。本案中王某与代驾司机发生纠纷后正因未采取正确的方式,选择醉酒驾车才获刑。
如今,代驾司机多由平台公司管理,针对部分代驾司机坐地提价、绕远路、中途离开等问题,建议车主们可以向平台公司投诉或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