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

发布时间:2024-11-21 20:42:00 来源: sp20241121

前不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从去年7月1日启动实施,截至今年7月底已覆盖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615万人。从2019年12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到2021年12月份,人社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于去年7月份正式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作为国家重点关注并投入不少资源予以推动的重点领域,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标志着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迈上新台阶,也表明我国在传统社保体系之外探索新路径、新做法来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急迫问题。所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是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纳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持相关待遇水平基本一致并根据这类从业者特殊需求设计相应的按单缴费方式的一种保险模式,既承接了现有框架的稳定性,也适应了新就业形态的特点。这类保险的覆盖对象,是工作条件中存在意外风险的户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主要包括外卖骑手、即时配送人员、网约车以及市内货运司机等。

为何要设立这一试点?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导致劳动关系尚不明确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获得工伤保险覆盖。比如,在过往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中,有近四成外卖骑手不被支持劳动关系的认定请求。因此,需要跳出传统工伤保险的机制构建,用创新的手段解决。此次试点既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提供了办法,也可以成为未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他劳动权益保障的借鉴。

一方面,在覆盖范围上,试点划定了特定新就业形态类别。在这些类别下,可以实现对所有从业者的覆盖,总参总保、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外卖骑手、即时配送人员、网约车和市内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的主要风险是交通风险,特别是前两类的交通风险更高。而从事室内工作、线上工作的网络营销师等职业伤害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可以不将其纳入参保范围,以减轻企业和劳动者负担。

另一方面,还有助于打破信息属地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与传统工伤保险属地化管理不同,由于平台企业一般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经营,因此对接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可以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职业伤害保障推动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可以大幅度减少企业信息与数据归集的压力。

此外,职业伤害保障可按单结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设计了以每个订单作为缴费单位的参保缴费方式。这意味着这类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可进行分解,由过去的月度缴纳方式转化为更贴近新就业形态运行实际的按单结算方式。

也应注意到,职业伤害保险是伤害发生后的补偿机制,本身并不能阻止职业伤害的发生,而只是在伤害发生后对劳动者做出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依然需要平台企业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和教育,需要政府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尽可能降低职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劳动者自身更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发生。(张成刚)

(责编:彭晓玲、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