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3:02:34 来源: sp20241105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刘雅静 杨慧花)案件立案时,案涉12枚权利商标刚获准注册,案件审理中,案涉12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一审宣判时,原告被驳回起诉及罚款,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了这样一起司法制裁复议案。经审查,湖南高院决定驳回该复议申请,维持一审裁定结果。
2022年11月,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长某科技股份公司停止侵犯原告12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六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成立,2022年围绕“长高”商业标识申请并获准注册案涉12枚“长高电新”商标,并以案涉12枚商标使用权出资注册成立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原告无实际资金、生产场地、设备和人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案涉12枚商标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除此之外,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还与其他多家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500余枚商标。
被告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于1998年成立,是一家具备输变电设备制造、电力设计与工程、电力交易运营及综合能源管理的产业链齐全综合性集团,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简称为“长高集团”,2021年12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现有名称,2022年5月6日启用新证券简称“长高电新”。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及其生产的产品获得了多项国家级及省级荣誉。
一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宣告案涉12枚“长高电新”注册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作出了司法惩罚决定书,对两原告罚款10万元。两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
湖南高院审查后认为,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使用“长高”字号以及申请注册“长高”系列商标均早于复议申请人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多年。“长高”“长高电新”经过长某科技股份公司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在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长某科技股份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固的关系。两复议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以及其他行业领域内知名公司的字号、简称等,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行业领域专有名词,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囤积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不正当意图,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两公司明知案涉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企图索要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提起的恶意诉讼。对于该行为应予以惩戒,故法院依法维持一审罚款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其诉讼行为应秉持善意、审慎行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其诉讼行为亦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法院应合理把握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准确划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法律界限,审慎确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对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依法予以司法制裁,彰显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对弘扬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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