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连发三文回击欧盟

发布时间:2024-12-27 12:03:59 来源: sp20241227

  国家发改委“金轩”再出手。对于欧盟拟对中国电动汽车强加关税,国家发改委在三天时间内连发三篇署名“金轩”的述评文章,从不同角度,用事实和数据,有力论证了欧盟此举的弊端。

  三篇文章的题目分别是《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罔顾客观事实 应停止将经贸问题政治化》《短视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是出路 欧盟应深思慎行 纠正错误》《欧盟限制中国电动汽车将加剧其化石能源依赖 勿贪一时之利阻碍绿色低碳转型》。

  三里河注意到,近段时间,国家发改委“金轩”连续发声,5月份时,国家发改委也曾连发三篇署名“金轩”的述评文章,直指美国加征关税对全球经济和美国自身经济带来的影响。

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罔顾客观事实 应停止将经贸问题政治化

——“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经济全球化”系列评论之一

  中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关键在于对外开放和公平竞争,而非补贴。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罔顾事实、预设结果、不合理、不合规,本质是将调查工具武器化、政治化,中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将采取一切手段捍卫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对外开放和公平竞争,而非补贴。作为全球最大、最开放的汽车市场,中国充分保障中外汽车企业同台竞技、公平竞争。2006年,中国汽车进口关税税率下调至25%,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2018年,中国整车进口平均关税进一步降至13.8%,其中零部件平均关税仅6%,并取消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19年,外商独资整车制造项目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开工投产。2022年,中国进一步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宝马集团在华晨宝马中的持股比例增加到75%。

  中国拥有完备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和超大规模市场,在开放市场环境下,中国汽车产业抓住绿色发展机遇,加快向新能源汽车转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充分的市场竞争有效促进了创新,促使中国汽车在电动化、智能化方面走在前列,竞争力日益增强。2023年,中国汽车出口量跃居世界第一;2024年1—4月,中国市场自主品牌乘用车份额达60.7%。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尊重市场规律、充分竞争的结果,不是补贴的结果。

  以“反补贴”名义限制中国电动汽车,是典型的双重标准。中国对内外资汽车品牌一视同仁,外资品牌在中国电动汽车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在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出口数量排名中,特斯拉稳居第一名,占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特斯拉出口量较第二名的比亚迪高41.7%。德国总理朔尔茨表示,欧洲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至少50%来自西方品牌。

  到2022年底,中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已到期退出,但欧、美仍在实施大额购置补贴,补贴力度明显高于中国。欧美以反政府补贴为由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且对中国产品区别对待、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原则。例如,法国自2024年起实施电动汽车补贴激励措施,采用中国生产电池的电动汽车可能由于“碳足迹”评分较低而不能获得补贴。法国《论坛报》指出,“此举是将中国制造的电动汽车排除在外的武器”。

  此次反补贴调查预设结果,本质是将调查工具武器化、政治化。此次欧盟委员会对中国电动汽车启动反补贴调查,一方面,是在没有欧盟产业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发起的,明显违反市场意愿;另一方面,为达到预设目标,欧盟委员会罔顾世贸组织规则,构造并夸大所谓“补贴”项目,摒弃出口量最大代表性标准,在抽样中排除了出口量靠前的欧美企业,只选择中国本土企业。这些做法,抽样标准不合规、过程不透明、结果不公正,其本质是滥用世贸规则程序,将调查工具武器化,以“公平竞争”名义破坏公平竞争。

  中国将采取一切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欧盟汽车行业高度依赖国际市场,每年创造近千亿欧元贸易顺差,2023年德国生产的汽车近80%用于出口,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是欧盟汽车企业的共同期盼。中国市场汽车销量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大众、奥迪、奔驰、宝马等欧洲汽车品牌在华销量比重均超过30%,中国国内80%以上的大排量燃油车从欧盟等地进口。近日,欧盟多个国家、多家企业纷纷表示反对贸易壁垒,反对对华电动汽车加征关税。中方敦促欧盟倾听各方合理诉求,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停止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如果欧盟一意孤行,滥用保护主义措施,执意制造并升级贸易摩擦,中方绝不会坐视不管,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轩)

短视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是出路

欧盟应深思慎行 纠正错误

——“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经济全球化”系列评论之二

  为保护本土电动汽车产业,欧盟拟对中国电动汽车强加关税。此举短期内看似“保护”本土汽车产业,实则将严重影响欧盟本土汽车产业长远健康发展,甚至会破坏欧盟企业海外经营环境,遭致贸易保护主义反噬。短视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是出路,欧盟应深思慎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回顾历史,上世纪80年代,面对日本汽车产业竞争压力,美国通过各种手段予以打压。但事实证明,保护主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只能加剧本土企业“惰性”,妨碍其转型升级。日本汽车产业并没有因打压衰退,而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等美国企业先后经历了破产危机,充分说明“温室花朵经不起风雨”。

  从欧盟汽车市场看,目前市场竞争并不充分,这也导致企业创新动力相对不足。行业专家普遍认为,欧盟本土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转型步伐相对较慢,难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如果将中国汽车“拒之门外”,让欧盟汽车企业继续躺在“舒适区”,其与当今世界汽车发展潮流的距离将进一步扩大。

  需特别指出的是,欧盟汽车市场规模约为全球的九分之一,2023年德国生产的汽车近80%用于出口,欧盟车企高度依赖海外市场,期盼稳定可预期的国际贸易环境。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只能暂时“守住”欧盟本土市场,但在新能源转型大背景下,欧盟汽车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恐将进一步下降。

  “合则两利、斗则俱伤”,中欧汽车产业高度互补,双方合作有基础、有空间、有前景。6月8日,德国总理朔尔茨公开反对限制汽车贸易,呼吁保持贸易“公平和自由”。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主席德梅奥近期呼吁,“必须与中国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欧洲车企不能放弃与包括电池超级工厂、顶尖工程师以及原料精炼能力在内的生态系统合作的机会”。近年来,宝马、大众、佛吉亚等欧盟企业持续扩大在华新能源汽车业务,在电池、智能化等方面加大与中国企业合作力度;宁德时代、蔚来、比亚迪等中国企业也在德国、匈牙利建厂,助力欧盟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力提升。

  中国积极支持各国汽车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但如果欧盟罔顾自身产业界呼吁、基本市场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执意对中国电动汽车强加关税,严重破坏中欧汽车产业合作基础,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坚决维护合法权益。(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轩)

欧盟限制中国电动汽车将加剧其化石能源依赖勿贪一时之利阻碍绿色低碳转型

——“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经济全球化”系列评论之三

  欧盟为眼前一时之利对中国电动汽车强加关税,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径,不仅阻碍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也将对欧盟能源自主和经济安全造成长远不利影响。

  保护主义令欧盟“绿色发展大旗”失色,破坏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信心。德国相关研究显示,电动汽车行驶在全生命周期内累计碳排放较同级别柴油车低36%。2023年,在欧盟销售的电动汽车中,约30万辆产自中国,占19.5%;按照每辆电动汽车每年可减碳约1.66吨估算,相当于中国电动汽车每年帮助欧盟减碳49.8万吨。

  欧盟一直以全球绿色转型“先行者”自居,先后提出203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5%、2035年起禁售燃油轿车和小型客货车、2050年实现碳中和等目标,试图开辟绿色发展新赛道,谋求在全球发展竞争中的新优势。欧盟还以降低碳排放为由,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碳泄漏”进口商品征税。但面对清洁低碳的中国电动汽车快速发展,又试图通过关税等保护主义手段限制公平竞争。如果欧盟执意对中国电动汽车强加关税,将让世界各国对欧盟“绿色发展”的诚意、成色产生强烈质疑,动摇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信心。正如英国《泰晤士报》、西班牙《起义报》等文章指出,欧盟一边要求消费者转向电动汽车,一边却又试图阻止性价比高的电动汽车的供应,此举荒谬可笑。

  限制中国电动汽车将加剧化石能源依赖,不利于欧盟“能源自主”和经济安全。欧盟长期以来高度依赖能源进口,其中天然气、石油对外依存度均高于90%。俄乌冲突爆发以来,欧盟能源供给更加紧张,甚至高价购买美国天然气,对其经济发展、能源自主构成严峻挑战。欧盟一些经济学家指出,高昂的能源价格已使欧洲企业在全球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德国大众、巴斯夫等企业因为欧洲能源价格高涨对外转移产能。美国趁机出台《通胀削减法案》等一系列保护主义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剧欧盟产业外迁压力。

  德国相关数据平台显示,2022年欧洲电动汽车替代约61亿升汽油,有利于减缓化石能源对外依赖。但欧盟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从2023年开始出现停滞,2024年下滑到不到20%,重要原因就是缺少令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英国《金融时报》报道,2024年1—4月,在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开展反补贴调查的背景下,中国制造的电动汽车在欧洲注册量仍同比增长32%,反映出欧盟消费者对中国高质量电动车的青睐。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违背市场规律,无视广大消费者权益,执意对中国电动汽车强加关税,将大幅减少欧盟消费者的购车选择,在高通胀压力下进一步推高消费者购车成本,拖累欧盟新能源汽车普及进程,最终损害的还是欧盟自身的利益。

  绿色低碳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不能一边高举绿色发展大旗,一边大搞保护主义阻碍绿色发展。中国将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坚决反对欧盟保护主义行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轩)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