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7:34:05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社 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25日对外公布。这份文件在明确相关业务要求门槛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民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自2021年6月1日起,官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2年3月,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负责人指出,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
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负责人还表示,《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