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这一办法立规定则

发布时间:2024-11-14 12:44:55 来源: sp20241114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题: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这一办法立规定则

  新华社记者

  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这一办法正式施行。

  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对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一一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处罚什么 怎么处罚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则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转线上”: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转地下”: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换马甲”: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这些行为,将受到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以下违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办法对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

  办法同时明确了管辖部门: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

  ——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还表示,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是发现校外培训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群众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