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9:27:52 来源: sp20241227
离婚后“夺子战争”屡屡上演
记者调查离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
● 孩子父亲和两个人一起去了孩子姥姥家,敲开门之后,一个人拦着姥姥,孩子父亲和另一个人迅速将孩子抱走,开车扬长而去,随后把孩子藏了起来
● 涉及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诉讼中,伴有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案例占一定比例,并且实施方多为父亲一方
● 法官直接把他关到羁押室。只过了10分钟,他可能意识到这事真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于是交代了藏孩子的地方,法院派了两辆车把孩子接了回来,孩子回到了我身边
● 从社会层面来看,正是各界都在呼吁治理此现象,加上地方法院积极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尝试,让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认知开始从“抢孩子有利”到“抢孩子违法转变”
调查动机
近日,#福原爱或面临2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原因是东京家庭法院判决其长子的抚养权归于男方,但她对此不予理会。
这种现象并非只发生于日本,在国内也时有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这一问题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法院已经判决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归于一方,另一方为什么会抢夺、藏匿?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在要回未成年人子女时,又会遇到哪些阻力?如何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展开了调查。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截至11月16日,现居住于江苏省苏州市的姜兰已经两个多月没有见到儿子了,在她和儿子之间,横亘着前夫——两人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男方,但男方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她探视。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当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提出: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一方面在于通过个案尝试,让社会公众的认知从“抢孩子有利”到“抢孩子违法”的转变,另一方面需要在制度上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限制对方与未成年子女接触”的视为抚养不利因素,不能因抢夺、藏匿行为造成的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而获得抚养权。
为争夺孩子抚养权
抢夺藏匿现象频发
时针拨回至2009年,湖南永州人姜兰经人介绍认识男方并结婚,后于2011年生下一个男孩。然而,她在婚后发现,男方不但赌博,还酗酒。
2013年3月,因不堪忍受男方恶习,姜兰与男方签署分居协议,儿子跟着妈妈生活。随后,她带着时年1岁半的儿子到苏州工作。
2014年春节,姜兰回老家发现男方并没有改掉赌博恶习,于是起诉离婚,法院并未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她再次起诉离婚。但在开庭前,男方以协商及探视孩子为名,将孩子抢走并藏匿不让她见。
为了能见到孩子,开庭时,姜兰不再坚持争取抚养权,而是接受了调解方案: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年有45天探视期。
但离婚之后,姜兰并没有能够探视到孩子。尝试各种方法之后,2021年9月,姜兰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她申请再审并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包括证明男方患有严重疾病、男方工资收入难以抚养孩子等。但再审法院仍然没有支持她。
与此前不同的是,经过几次诉讼之后,她可以探视孩子了。
“于是,今年暑假,我再次行使探视权时,孩子坚定地向爸爸表示要留在苏州上学,并写信给法院表示想和妈妈一起生活。但在9月11日,爸爸指使两个人再次将儿子夺走。”姜兰回忆说。
从那以后,姜兰再也没有见到儿子,男方也不让她探视孩子。迷茫的她想知道:“我怎样才能探视孩子?”
柳繁(化名)是湖北武汉某医院呼吸科一名医生,离婚后虽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也见不到孩子。
2020年,柳繁的孩子出生,她一直带着孩子住在娘家,和孩子的爸爸段某实际上处于婚内分居状态。4月19日发生的事情,让她至今难以忘记。当天,段某和两个人一起去了孩子姥姥家,敲开门后,一个人拦着姥姥,段某和另一个人迅速将孩子抱走,开车扬长而去。
柳繁收到消息后,赶紧报警。当晚,经派出所调解,孩子先由段某抚养,柳繁享有探视权。但就在次日,她去探视孩子时发现,段某把孩子藏匿起来。
柳繁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把抚养权判给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她还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段某的藏匿子女行为。7月21日,湖北省第一张禁止藏匿未成年婚生子女的行为保全裁定作出,法院认定段某藏匿孩子的行为应予禁止。
但这并没有让柳繁见到孩子。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该如何强制执行还面临重重困难。
一审支持了柳繁的诉求,法院判决由她抚养孩子。但段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当中。她也不知道,孩子什么时候才能回到她身边。
甘肃省兰州市的程蕊(化名)是一名法官,但她的双胞胎女儿同样被藏匿起来。
2019年,程蕊产下双胞胎女儿,但不断激化的家庭矛盾让她的丈夫宋胜(化名)提出离婚。正当程蕊准备和宋胜商量相关事宜时,2021年5月10日,宋胜做出令她意想不到的事。
“那天我下班回家,发现公寓内除家具外其他东西被搬得差不多了,宋胜和两个孩子也不见踪影。我打电话问他去了哪里,对方很不耐烦。后来,宋胜到公寓拿剩下的东西,我继续和他理论,结果遭到他殴打。”程蕊说,“我报了警,但警方认为这是家务事,仅调解了一番。”
次日,程蕊发现联系不上宋胜,经向其同事打听得知,他带着孩子和父母回老家了。程蕊并未多想。但一个月过去了,宋胜依然没有回来的打算。联想到孩子刚满两岁,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她这才意识到,对方可能是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程蕊再次报警。警方查了当天监控,找到了宋胜藏匿孩子的地点。
“为避免孩子再一次被藏匿,我没有立刻上门要求对方交出孩子,而是选择求助当地相关部门等方式解决问题,均被告知爸爸带走孩子是家事,不予处理。”程蕊说。
她目前已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未来不管有多难,我都要带回女儿”。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诉讼中,伴有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案例占一定比例,并且实施方多为父亲一方。
抢孩子没人管得了
社会问题亟须解决
天津市民刘姣(化名)和前夫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今年7岁,小儿子今年6岁。2022年11月,刘姣和前夫离婚并获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前夫每月给每个孩子2100元抚养费,直至两人分别年满18周岁,并享有每月探视两个孩子各一次的权利。
几天后,趁着两个孩子放学回家,前夫带着3名男子抢走孩子并藏匿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8月,刘姣申请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份保护令显示,被申请人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以探视孩子为由,滞留刘姣及其近亲属的住所门外长达20余小时,其间使用过威胁性语言。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刘姣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他在刘姣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活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
刘姣说,前夫抢夺孩子正好发生在保护令生效期内。事后,虽然法院也积极采取了限高、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让男方停止藏匿孩子的行为。
今年2月,刘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前夫履行判决,将孩子交还给自己。但对方带着孩子一路跑,一路藏,居无定所,躲避法院的执行。
一开始,执行法官通知她,在海南找到了她前夫和孩子,将由海南当地法院执行,把孩子带回天津。刘姣赶赴海南见到了孩子。这是孩子被带走后第一次与她相见,当法院工作人员带来孩子时,大儿子看见她,说的第一句话是:“你都不找我,不要我。”
这次执行进行了近4个小时,但刘姣并没带走孩子,因为法院认为在异地执行存在诸多不便。
今年5月,她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让她去贵州等消息,法院说孩子和爸爸在贵州。但随后前夫提交了视频,“孩子在视频中表示不去法庭”。
刘姣告诉记者,经过反复十余次执行,今年10月,小儿子回到了自己身边,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有心理医生陪同,并且法院出动了许多执行力量,“我们是坐着自己车去的,法警告诉我进屋把孩子带出来,然后把我们送上警车并拉起警戒线,又一路护送我们回法院,这才算执行成功。”
“我们刚一到家,他父亲就跟了回来。晚上,我给孩子洗衣服时发现,孩子的裤子里被装了定位器。现在他们还时不时到小区楼下叫喊,我每天接孩子放学都战战兢兢,怕孩子再被他们抢走。可老大什么时候才能回来呢?”讲述孩子事情时,刘姣几度哽咽。
河北省秦皇岛市的田桂梅(化名)则认为对方是为了争夺房产。
田桂梅今年51岁,是一名6岁孩子的妈妈,自从去年12月10日至今一直没有见到孩子。
据她回忆,由于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去年两人开始商量离婚事宜。去年12月10日,男方说要把孩子带出去玩一天。她同意了。到了晚上,孩子还没有被送回家,她打男方电话,对方不接。
在田桂梅看来,对方藏匿孩子的原因很简单,“我们有一套房产,都是再婚又想着以后房子还是留给孩子,因此房产证上写着孩子的名字,他抢孩子就是为了争房产和抚养权”。
法律责任尚不明确
缺乏相应处罚机制
既然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离婚诉讼中,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为何实践中想要回孩子却如此困难?
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赵婧说,实务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获得离婚议价权,比如说被告不同意离婚,就把孩子带走,以此要求原告撤诉才同意让原告见孩子或者让孩子回到原居住场所,另一种议价方式是通过带离孩子迫使对方答应相应离婚条件,比如要求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或放弃抚养费等。
在北京市振邦律所副主任,资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律师李莹看来,法律虽然明令禁止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却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抢夺、藏匿孩子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大量抢夺、藏匿孩子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游离在法律之外,违法成本很低,这也是导致一些人有恃无恐“抢孩子”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认为,在立法层面,抢夺、藏匿孩子等争夺抚养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抢夺、藏匿等行为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没有明确,抚养权、探望权等涉及人身的权利在强制执行时能够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以及由此启动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责程序的法定条件等也没有明确。
赵婧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未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进一步规定,导致警方实际处置时无明确依据,仅能口头教育;同时,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换言之,父母离婚之后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权人,因此,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无论是发生在父母分居、离婚诉讼期间还是离婚后,此行为在未危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前,仍被归属于履行法定抚养监护职责范畴,顶多被视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而非刑事犯罪。
在赵婧看来,立法、执法、司法应该是三位一体的,比如说从各省法院对此问题所采取的不同行为禁令的效果来看,如果法院仅签发行为禁令,后续审判对行为禁令的执行情况及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予直接评价,那行为禁令很难说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认为,婚姻家庭领域是一个高度私人性的领域,由国家对这一领域进行规制实际上相当困难。“比如,我们觉得现在对于抢夺、隐匿子女的父母一方的规制力度不够,那如果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让父母有了案底,又在实际上不利于小孩”。
应依法确认抚养权
明确抢夺行为违法
与前述当事人经历稍有不同的是,北京市民李洁(化名)最终要回了孩子。
2021年7月,男方骗走孩子藏匿起来后,李洁起诉离婚,但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2022年1月,因为始终见不到孩子,她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获得孩子抚养权。历经多次诉讼,三级法院都把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但男方在判决生效后依然藏匿孩子。
“法官联系他,告诉他继续藏匿孩子的后果,执行局对他采取限高等措施、出具拘留决定,男方依然拒不交付孩子,在他看来,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对他产生什么影响。”李洁说。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今年6月。男方起诉李洁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开庭,开庭结束,执行法官在庭审现场将其带走,释法说理希望他配合,男方一直在顾左右而言他。最后,法官明确表示,如果再不履行判决,只能先羁押15天,再移交警方转刑事案件。
“当天,法官直接把他关到羁押室。只过了10分钟,他可能意识到这事真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于是交代了藏匿孩子的地方,法院派了两辆车把孩子接了回来,孩子回到了我身边。”李洁说。
浙江人郑欣(化名)有着同样的经历。她和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婚生子一直随她在浙江省生活,张某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居住。
2022年8月,张某前往浙江,在郑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带走。郑欣发现后立即联系张某,希望将孩子接回,但被张某拒绝。
郑欣为了找回孩子,辗转多地,寻求各地公安机关、妇联的帮助,但张某拒绝沟通,将孩子藏匿起来。
郑欣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发布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得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脱离母亲的监护。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郑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严格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婚生子交由郑欣抚养。
通过不懈努力,执行人员找到张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并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劝说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张某仍态度恶劣。考虑到张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不配合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某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准备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促进案件执行。
在得知案件将要移送公安机关,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后,张某不再态度强硬,主动提出要与郑欣见面进行协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就孩子的抚养、教育、探望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
据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在日本,父母离婚时实行的是单方亲权制,父母协议或由家事法院确定。日本民法典规定,父母协议离婚时,须确定其中一方为亲权人,行使亲权的人,享有监护、教育子女的权利,同时负有相应义务,子女须在行使亲权方指定的场所生活居住。
谢澍认为,对于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相关部门并非无计可施。现在我国关注司法的社会效益,“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在夫妻抢夺、藏匿子女的问题上,还是要落脚于给子女提供良好生活成长环境的结果,综合考虑对孩子的影响。“数字司法”是互联网时代下司法的应然形塑态势,在一些父母试图藏匿子女的案件中,可以采用数字技术,发现子女的隐藏住所,从而执行法院判决。
在赵婧看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判标准主要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国外立法对于我国治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的借鉴意义在于两点:一是应当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限制对方与未成年子女接触”的视为抚养不利因素,不能因抢夺、藏匿行为造成的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导致其获得抚养权。二是离婚后抚养探望的执行问题,建议通过社会观护来强化后续执行问题。
赵婧认为,有观点认为可以谨慎态度,家庭人伦、社会公理是我国的一大文化根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关乎的不仅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更关乎我国的家庭观念乃至人伦常理的公共认识,一味立法、通过强制手段来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可能导致机械执法,无法真正落实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甚至损害我国传统的家庭人伦情理及社会公众对夫妻及父母子女关系的认知。因此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的执行问题上,尽可能发挥社会观护职能,让社区、社工和社会整体更多参与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中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法院在家事审判中进行尝试,并且取得一定效果。
“目前各省法院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法律效果需从个案和社会影响两个层面来看,从个案处理来说,地方法院及承办法官能够尝试采取具体措施来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经是一个进步了,而实务中承办法官在处理此类情形时所做的签发行为禁令只是一小部分,签发行为禁令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普法、释法、心理疏导及价值引导才是决定行为禁令法律效果的关键所在。”赵婧说,她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所见到的以及相关法院披露的典型案例所呈现的都是,只要在处理个案时能够尽力去做,个案中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治理是可以实现的。“从社会层面来看,正是实务各界都在呼吁治理此现象,加上地方法院积极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尝试,让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认知开始从‘抢孩子有利’到‘抢孩子违法’转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改变,从认识到改变到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预期能在不久的将来实现。”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