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1:33:35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网 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 陈杭)自建院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23792件,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18103件,产品责任纠纷1780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909件。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是记者14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获悉的。
规则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增加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从案件数量上看,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案由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三类案由收案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从案件标的上看,“七日无理由退货”中涉及到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广泛,常见类型包括服饰类、电子产品类、奢侈品类等,其中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珠宝、玉石、皮包、手表等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争议较大。门票、黄金、盲盒等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等新问题频发。
从涉诉新特点上看,规则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存在争议,由此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例如门票、黄金、玉石、珠宝等商品能否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起诉消费者的争议增加,在电子商务平台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仅退款”规则的过程中,因通过平台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起诉消费者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同时,因格式条款排除规则适用引发的争议增加,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设置格式条款,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由此导致的案件数量增加;基于退换货引发的争议增加,在退货退款过程中,因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对所接收商品完好的认定不一致,加之商品运输中产生的风险,导致的案件数量增加。
“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对普通服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通过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而对于盲盒等新类型商品,因其存在的基础即为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因此对于该类商品是否可以界定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坚持利益平衡理念,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规范“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标准。
其中,“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依法理性维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消费者,购物前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充分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平台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避免盲目消费,造成不必要损失。
同时,要诚信消费、践行文明消费理念,避免盲目任性消费,切不可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依法理性维权,发生纠纷后及时保存证据,可以通过主动协商、申请平台介入,向消协寻求帮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及通过理性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