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21:22:07 来源: sp20241230
郭珍:破“碱”重生增良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耕地是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基础,而我国耕地资源条件有限,在重要农产品需求仍将增长的情况下,耕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面临压力和挑战,还需进一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盐碱地面积共有1.15亿亩。按照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现阶段全国适宜开发为耕地的盐碱地主要分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省(区),这部分盐碱地在做好生态管控的前提下可优先开发利用。开展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对促进农业生产提质、扩容、增效,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充分挖掘盐碱地综合利用潜力。此前印发的《关于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的意见》,为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吉林、山东、内蒙古、河北、新疆等省(区)被纳入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范围,在资金、技术、机制等方面持续给予支持,激发各地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动力。目前,各地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上探索出诸多宝贵经验,形成了一些适用于不同地理区域、不同土壤类型、不同种植模式的盐碱地治理技术模式。例如,有的地区形成了“以水定地、集中连片、生态改良、良种培育、现代化生产经营”五位一体的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模式,为苏打盐碱地改良提供了“处方”;有的地区成功调配出适合不同海产品生长的人工海水,探索出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模式,不断凸显盐碱地的价值。
我国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还需高质量统筹推进。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是一个整体、全面、系统工程,涉及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统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耐盐碱作物良种选育和种植技术推广、生态环境管控等诸多环节,需要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诸多部门参与。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加强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外,还应建立盐碱地治理部门协调机制,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现象,推动参与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的部门形成治理合力,提升盐碱地治理效能,处理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与水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同时,也要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可探索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分成、以奖代补等方式,保证社会资本参与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获得合理利润,打破单纯依赖财政投入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的状况,为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还应创造产学研协同创新环境、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完善协同创新机制,助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厘清各自的关注点和资源优势,围绕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相关领域,建立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应用的全过程合作模式,以提高协同创新效率,为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力量,综合采用工程、农艺、化学、生物等多种措施,将盐碱地改造好。
有效利用是盐碱地综合改造的最终目标。通过有效利用,在盐碱地上进行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获取较高收益,也能为后期经营管护提供持续的动力,如果不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收益,改造后的盐碱地会被撂荒、弃耕,如此一来,先前改造盐碱地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将被浪费。为确保改造后的盐碱地实现长期稳定利用,应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推动形成盐碱地特色农业产业链。打造盐碱地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特产品附加值,变资源劣势为产业发展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改造后的盐碱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激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盐碱地、管护盐碱地的热情,使其在改良后的盐碱地上持续种植经营。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 珍)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