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9:00:02 来源: sp20241230
本报讯(记者 吴琪 通讯员 许兰珍)家长在足球俱乐部观看孩子训练时被飞射而来的足球砸伤,导致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因无法确认踢足球的人,俱乐部亦以家长应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纠纷作出宣判,判决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家长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吴某的孙子报名参加了某足球俱乐部举办的足球培训班。2022年11月20日,吴某将孙子送至俱乐部上课后,进入训练场地坐在一旁观看,意外被一个飞射而来的足球砸中右手。当时正值足球培训班的课前自由活动时间,数名学员在球场上自行练习,教练在准备上课器材,无法确认案涉足球由谁踢出。受伤当天,吴某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因受伤损失未得获赔,吴某将学员覃某和某足球俱乐部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治疗费、医药费等损失。
覃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练习踢球,没有看见事故发生的过程,砸到吴某的球并非自己踢出,其亦不清楚是谁踢球砸到吴某。某足球俱乐部辩称,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进入足球训练场存在一定的危险;吴某未注意球场的情况,不慎被足球砸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与覃某的踢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案涉足球系覃某踢出。覃某亦未承认吴某受伤是因其踢球引起。因此,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覃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参加足球培训的学员均为未成年人,某足球俱乐部作为营利性机构,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培训活动与正式比赛相比,风险较为可控。某足球俱乐部作为案涉足球训练场的使用管理方,未在训练场周围设置拦网,未劝阻或制止家长进入训练场,属于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教练指导未成年学员开展自由训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事故发生时,吴某坐在训练场旁观看训练,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某足球俱乐部作为足球培训的活动组织者,亦不是自甘风险条款适用主体,不能以此免除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吴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足球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在案涉训练场未设置遮挡设施的情况下,应当站在安全距离之外休息或观看。但吴某自行进入学员练球的训练场,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之中,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足球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即某足球俱乐部向吴某赔偿损失3900余元。一审判决后,某足球俱乐部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主体限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排除“观众”和“活动组织者”在外。因此,在足球场旁观看训练的家长作为观众,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某足球俱乐部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亦不能以自甘风险抗辩免责。为防范风险,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动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活动风险提醒和警示、必要的应急措施等。
(责编:梁秋坪、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