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锐财经)

发布时间:2024-12-21 15:20:27 来源: sp20241221

  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受访专家表示,《规定》有助于市场监管部门精准识别和遏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驾护航。

  

  明确网络竞争行为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水平和质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创新迭代,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花样翻新,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更强,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此,亟待强化公平竞争治理,不断完善高效完备、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规定》明确,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有序运行,引导数字技术更好赋能,引领中国竞争力不断提升。”该负责人说。

  既利经营者又利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全面梳理列举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取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其中包括: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等行为。

  “《规定》的诸多条款与近期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辅相成,对于经营者网络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制。”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炜说,“两部新规发布,可以说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出的一套‘组合拳’,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强调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比如,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等。

  监督检查方面,《规定》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具有技术性强、辐射地域广的特点,给地方尤其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造成了一定困难。”张炜说,“《规定》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部分特殊案件的管辖范围;第二十九、三十条明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专家观察员进行协助调查。该条款直击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难点、痛点,为执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程序和技术上的支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执法指南,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做到公正监管、正确执行、服务发展。

(责编:卫嘉、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