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8:12:34 来源: sp20241109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记者陈慧娟、靳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司法解释共22条,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司法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
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数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签订“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之一,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司法解释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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