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术剽窃认定标准 构建合理评判程序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31 01:15:22 来源: sp20241231

【资政场】

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研究秩序的危害众所皆知。为有效治理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近年来有关部门从教育、预防、监督与惩处等方面做了不懈努力,取得很大成效,尤其体现在惩处学术不端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如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不少高校也陆续出台有关整顿学风的规定、办法等。

然而,与治理学术不端重要意义的“强”认知相比,当前认定学术不端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以一些高校对于学术剽窃(学术不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的认定为例,归结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回避直接界定剽窃。在实践中,有些人将剽窃视为一种“当然知识”进行使用,具体内涵则赖于判断者自身的感知。第二,当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剽窃归结为“将他人或已存在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研究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且不注明出处的行为”。这一定义看似较为合理,但其边界并不清晰。第三,将研究者主张的观点、蕴含的思想的连续性或近似性归为所谓“自我剽窃”,并将其纳入剽窃范畴。

剽窃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其认定带来困难,而这种困难又会对学术研究中所蕴含或追求的价值产生不良影响。首先是对学术创新的影响。创新是学术的灵魂,学术创新除来自作者本人的灵感和创造性思维外,许多时候赖于对前人既有观点思想以及研究方法、路径的长期体悟、反思、改造与突破。从这个意义上,一旦学术剽窃认定不客观、不合理,就很可能对学术创新构成某种压制。其次是对学术秩序的影响。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公众利用各种媒介(或“委托”所谓“专业打假人”)揭露各种形式的学术剽窃行为屡见不鲜,这对遏制包括剽窃在内的学术不端发挥了一定功效。但是,在何谓剽窃及其认定标准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的背景下,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变为一种破坏学术秩序的工具。

应如何认定剽窃?首先,应综合考量学术成果原创性、知识的公共性及注释规范清晰性三重判断原则。在人文社科领域,研究者独创性或原创性学术成果是学术创新的集中体现,浸透着作者的独特思考,耗费其大量心血,剽窃行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研究者人格和尊严的侵犯。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的学术成果往往会引来不同观点的争执、论辩,这些恰恰是学术发展的动力源泉。这意味着一些独创性或原创性学术成果不可避免会进入知识的公共领域,形成“共识性知识”。对此,不应盲目地将后来研究者探讨的某些观点、想法归入剽窃范围。当然,后来研究者探索形成的理解、判断、思想等,必须在读者可接近之处澄清它们与独创性研究成果之间各自差异以及自己的贡献,而不只是简单注明来源了之。

其次,认定标准的类型化设置。从已往发生的剽窃事件来看,行为人采取的剽窃方式往往是隐秘、复杂的。比如,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或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等等。对这些现象,简单采取客观或主观判断标准不免失之偏颇。就当下而言,一个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区别剽窃的不同类型,设定相应的成立条件,以此作为判断者的参照系。譬如,可将剽窃划分为观点、数据、图像、研究(实验)方法、文字表述、整体剽窃以及未发表成果等,针对每一类型可能出现的剽窃方式再进一步予以例示化规定。

最后,构建合理的评判程序制度。良好的程序制度设计,是保障客观、公正评判学术剽窃的前提。第一,进行同行评价。改变“外行评内行”的评价现状,由相同专业、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的专家对涉嫌剽窃作品的真与伪作出辨别。第二,采取匿名评审。在评判过程中应就事论事,围绕涉嫌剽窃作品本身展开,最大限度隐去作者的一切相关个人信息,保证评判专家不受“人情”与“偏见”的影响,从而作出尽可能公正的判断。第三,完善表决程序。摒除目前以会审方式来评判学术剽窃的做法,由同行专家单独实名出具意见,以投票形式作出判断。第四,建立异议程序。对涉嫌学术剽窃的作品作出认定后,应给予作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允许本人对结论提出辩解,以此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更为审慎。

(作者:谢小瑶,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