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访谈|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

发布时间:2024-11-10 03:19:42 来源: sp20241110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题: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王琦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

  如何更好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如何更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如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

  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

  问:如何理解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以更好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

  答: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本质上,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是分不开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这些年来,我们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从立法工作情况看,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属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包括民法典这样分量重、块头大的立法;对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4件次,修法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包括2018年修改宪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

  问: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关立法工作如何贯彻《决定》要求?

  答: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才能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探索通过报告反映宪法实施情况和监督宪法实施情况,包括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等。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相关领域立法

  问:全会《决定》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如何实现这一改革要求?

  答:在统筹立改废释纂方面,要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决定等形式,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发挥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立法作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工作,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好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和“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一视同仁,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法,建立健全金融领域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系统推进金融领域法治建设。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创新成果予以确立。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构筑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法律制度体系。

  在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方面,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立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丰富涉外法治工具箱,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问:全会《决定》提出“提高立法质量”,如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答: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要在现有基础上对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标高质量发展来审视,从而不断地健全、不断地完善。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遵循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形式,目标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实现良法善治。

  要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的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符合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规定、标准规范、工作机制等,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编制和应用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