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1:29:20 来源: sp20241125
“执破融合”作为“执转破”程序的深度发展,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强制功能和破产程序的拯救、出清功能,通过破产程序依法解决因“僵尸企业”而产生的执行问题,是深化执源治理的有益探索,要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下,加快推进制度形塑,用足用好制度优势。
执源治理就是后端的诉源治理,不仅关乎老百姓胜诉权益的兑现,而且关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解决执行案件长期高位运行的问题,必须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执破融合”作为“执转破”程序的深度发展,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强制功能和破产程序的拯救、出清功能,通过破产程序依法解决因“僵尸企业”而产生的执行问题,是深化执源治理的有益探索,要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下,加快推进制度形塑,用足用好制度优势。
一、引入协同主义,促进理念融合。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实行当事人申请主义,即以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为前提,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负有释明义务。但是,破产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具有公平清偿、周期长、收益低、专业强等特点,申请执行人为了更好地保全自有债权,被执行人为了避免破产程序负面影响,执行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推动执行转破产的动力普遍不足,执行案件“移不出”、破产案件“立不进”“破不掉”问题突出。因此,以执源治理思维促进各方理念融合,增强推动执破程序协同互促化解涉企“执行不能”案件的理性自觉,是实现“执破融合”的关键。
一要树立正确理念。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推动涉企债务清偿的目标上是同向而行的,程序内容也高度同质,在执行程序已穷尽必要措施对企业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强力控制的情况下,启动和推进破产程序自然而顺畅。因此,要引导各方认识到,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涉企案件,推动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整合不同程序资源优势,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价值,促成涉企案件债务有效集中清理乃至追缴出资纠纷等衍生诉讼妥善处置,减少“程序空转”,不仅有利于化解潜在纠纷,解决执行程序面临的案件堆积问题,而且能够在实现“僵尸企业”有序退出的同时,防范有再生可能的企业因过度执行而归于无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要突破程序限制。“执破融合”的前提是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当事人申请主义过分强调当事人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决定权,难免导致当事人为个人利益拒绝启动破产程序,减损程序价值。协同主义强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原、被告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为了凸显程序优势,有必要突破现有执行转破产程序当事人申请主义的限制,引入协同主义,强化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以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符合条件的案件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
三要激发协同动力。一方面,加强执行法官对程序转换事由的精细释明,对反对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当事人课以被执行人尚有债务清偿能力的举证责任,限缩解释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情形,提升申请率。另一方面,建立执行转破产成功移送案件折抵多个普通案件激励机制,实现执破程序之间的顺畅对接和资源共享,科学量化考核执行转破产案件质效,充分激发执破法官推动“执破融合”的动力。
二、畅通程序流转,促进业务融合。“执破融合”牵涉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要把执源治理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推动执行转破产案件在立审执破各环节高效衔接和协作运转,形成以破促执、以执助破良好局面。
一要确定规范化流程。制定规范化工作指引,明确“执破融合”的案件适用范围、业务规则和工作标准,简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要求,统筹立审执破协作配合的具体内容,推行标准化流程、模板化文书,让相关法官处理执行转破产案件全流程有章可循。同时,推动破产审查端口前移,在立案、诉讼环节就着手识别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通过“诉转破”“立转破”将实施“执转破”的时间适度提前,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二要组建专业化团队。破产案件审查受理专业性强、难度大,对在执案件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更多地需要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具体分析研判。因此,应坚持专业化道路,组建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共同参与的“执破融合”团队,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和审理工作,打造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审判队伍,充分发挥破产法官的专业审判优势和执行法官的调查监管优势,实现破产审查向前挺进、执行成效向后延展的“双向奔赴”。
三要推动合理化分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9条规定:“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等与破产关联的基本事项已经相对明晰,因此,执行转破产案件相对普通破产案件更易实行繁简分流。我们应构建简易“执转破”案件的识别和审理机制,综合考虑债权人数及债权数额、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等情况,初步判断执行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对简易破产案件实现高效审理。
三、坚持综合治理,促进府院融合。执源治理工作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整合政府、社会、公众力量,不断提升治理效能。“执破融合”与法院牵头的“解决商业纠纷”和“办理破产”两项营商环境指标直接关联,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要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下开展。
一要加大政府政策支持。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保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破产费用,破解启动破产程序难问题。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资金保障和业务培训,提升破产管理人在“执破融合”案件中的履职能力。建立企业风险防范化解联动机制,对企业经营困境科学分级评估,府院联动分类施策,推进风险预警、执行和解、投资人招募、破产重整、信用修复等,帮助产业前景好、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脱困重生。
二要推进执破事项共治。发挥基层组织矛盾化解和查人找物优势,打通基层与法院对接渠道,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健全协作保障机制,对涉重要工程项目、民生问题等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资产、职工、税收、信访维稳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妥善解决。强化政法机关联动,加大对涉恶意逃废债行为、破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律所等破产管理相关人职业活动的监管等,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运行。
三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在“执破融合”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企业的经营能力、风险状况乃至相关行业的市场前景等,都有了全方位、深层次的了解。因此,在追求个案妥善办结的同时,应坚持共治共享,结合涉诉企业,尤其是涉房地产、金融、教培等涉众多发案件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市场风险,进行成因分析和司法研判,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四、深化数智赋能,促进信息融合。当前,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的重要载体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其以破产申请为起点,贯穿应用于企业破产的各个环节。在“执破融合”过程中,要适应数字法院建设对司法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更加重视各程序衔接过程中的数据处理,通过信息资源融合提升破产案件数字化办理的质效。
一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打通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相关系统数据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包括关联案件、财产查询结果、财产评估结果的共享等,有效解决破产过程中各业务条线信息不对称难题,消弭程序隔阂,减少不同部门就同一事项的重复劳动。同时,融合内外网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召开与投票、意向投资人招投标、司法拍卖等线上功能,节约相关主体参与破产程序成本,促成更好地配合“执破融合”。
二要实现法院间信息共享。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并且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因此,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跨地域、跨法院管辖十分普遍。为了实现不同法院间的“执破融合”信息共享,要建立贯通四级法院的数字化办案平台,赋予破产法院承办法官对案件前序信息的查询权限。不同法院间的信息共享还应包括通过智能辅助手段实现同类案件的深度检索,以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三要实现府院间信息共享。“执破融合”涉及的很多事项,如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查询、税费情况查询、职工安置、律师调查取证等,需要人民法院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银行、企业等多方协作。因此,要充分利用数字化系统,破除人民法院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和沟通壁垒,搭建数字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的信息共享,及时沟通相关事项,协同推进提升“执破融合”质效。
(责编:黄子娟、王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