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6 03:32:52 来源: sp20241126
图①:郯城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向当事人核实了解情况。 顾嘉豪摄 图②: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向银行工作人员取证。 李春晨摄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借用“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频发,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破坏。山东临沂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探索构建“穿透式”监督模式,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涉及房屋买卖、民间借贷、车辆保险、劳动争议等多个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积极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个数字模型——
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
打开山东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点击“购买事故车辆骗取保险道交领域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就能实时查看筛选出的可疑线索。
“通过数据筛选,可以看到临沂市有83件可疑案源,经过检察官比对成案数量为18件。”河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徐文静介绍,这些可疑案源从数万件案例库中筛查出来,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如果仅靠人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很难有效发现案件线索。
这一数字模型的建立源于一件个案的办理。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2015年至2020年,姚某、王某等人使用“宝马”“奥迪”等高档车辆,提前将车辆的大灯等部件更换为价值较低的替换件,在多地高速公路以“碰瓷”方式制造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民事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赔偿款400余万元。临沂市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姚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民事判决提出抗诉,最终促成法院再审改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临沂市检察机关与保险公司座谈时了解到,除存在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情形外,还存在个别汽修厂、二手车中介等从业者购买事故车辆,通过冒用原车主身份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取高额赔偿金的情况,希望对类似案件开展法律监督。
了解线索后,临沂市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对涉及机动车保险合同理赔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临沂市检察机关发现,确实存在个别不法分子购买事故车辆,通过伪造车辆挂靠协议、车辆买卖协议、保险理赔金索赔权转让协议,扩大事故损失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高额保险理赔金的情况。
车辆保险骗保形式多样、手段专业化,违法犯罪事实隐蔽性强。临沂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韩善宏介绍,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全市部署开展交通领域骗取机动车保险理赔金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办理类案17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监督,精准发现线索是第一关口。”韩善宏说,在总结办案经验基础上,临沂市检察机关强化数字赋能,构建“购买事故车辆骗取保险道交领域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个案审查无法发现的类案共同点,在比对筛选车险案件的异常信息后,确定类案线索,有效破解了虚假诉讼发现难、查证难等问题。
治理成效很明显。通过该数字模型,山东检察机关目前共发现案件线索118件,已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7件,有效打击机动车保险领域保险权益转让、维修理赔、损失评估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行业治理。
一份检察建议——
从“个案办理”到“一类问题”解决
“我没有借过这么大数额的钱,也不知道民事调解书的存在!”得知刘某向法院申请拍卖其房产,万某急了,便来到兰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兰山区检察院经过调查了解到,此前,万某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实际转给万某25.45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确保出借款项及高额利息能够收回,实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款的非法目的,公司在放款前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将借款金额写为37万元、落款日期提前并让借款人出具收款证明,制造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款的虚假事实。
之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刘某用上述虚假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小额贷款公司才将25.45万元交付给借款人,数额远低于借款合同及收款证明载明的金额。
“一番操作下来,规避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36%’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兰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西刚介绍,检察机关就该案向兰山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依法改判。
从一个个案监督,穿透到类案监督。临沂市检察机关通过线索摸排,了解到其他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也以类似形式,在兰山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百余件,临沂市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相结合的方式对115件案件依法监督纠正。
从一类案件办理,延伸到一类问题解决。针对个别法律工作者参与虚假诉讼暴露出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法律工作者执业进行规范和整顿。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采纳,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区内开展整顿活动,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起到了很好警示效果。”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说。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要充分发挥类案监督在提升监督质效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个案穿透到类案,监督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促进行业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一条个案线索——
从传统诉讼监督向深层次监督治理拓展
一条来自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的线索,引起了莒南县检察院办案干警的重视。
“某公司在资金周转困难已停产的情况下,为13名中高层员工突击提升工资3到5倍不等,我们认为存在异常情况,可能存在虚假申报职工工资债权的情况。”因资不抵债,莒南县法院宣告某公司破产,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张某等中高层员工申报高额职工工资债权,引起破产管理人的怀疑。
“张某等人申报职工工资债权的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关系公司其余60名职工工资能否得到足额清偿。”收到案件线索后,莒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为13名中高层员工提高工资的行为,未经董事会决议,仅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许诺制定的工资表为证,张某等人的工资相较于以往正常工资多出了200多万元。
为了申报高额职工工资债权,张某等人持“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凭条”等材料,向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伪造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让陈某代理公司参加,最终仲裁委作出了支持全部请求的仲裁调解书。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对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债权优先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法行为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申报虚假职工工资债权,进而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目的。”莒南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文涛说,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劳动仲裁秩序,还会给其他职工和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莒南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恶意串通虚增中高层员工工资数额,同时伪造公司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线索。针对劳动仲裁裁决,莒南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仲裁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理。最终,劳动仲裁部门重新审查案件,撤销了原裁决,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请求。破产管理人依据该裁决,重新确认张某等职工的工资债权68万余元。
不止于个案办理,为深化办案效果,莒南县检察院与莒南县劳动仲裁部门联合会签相关文件,建立了防范虚假劳动仲裁联合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挽回国家、社会公众或他人的损失。”韩善宏表示,同时要多维度延伸监督触角,审慎、稳妥探索对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监督,将监督触角从传统诉讼监督探索延伸至仲裁、公证监督治理,推动监督事项向深层次监督转变,全方位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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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08日 19 版)
(责编:卫嘉、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