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3:41:59 来源: sp20241216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豪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共七例)。这些案例包括依法治理互联网平台违规收集处理信息、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采集人脸图像等,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维护良好网络空间生态。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侵犯隐私?
法院:合理获取个人信息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
王某2019年4月首次登录某App时,授权其获取微信好友关系。而后卸载重新下载安装时,王某拒绝了App关于公开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等信息的要求,未再授权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但该App仍然显示其微信好友浏览信息。王某认为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该App未经授权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侵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App收集、使用王某“地区、性别”信息,同时又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和填写该信息,其收集处理该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在王某重新下载安装且未予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考虑到本案审结前,该App已删除王某个人信息,法院判令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王某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互联网行业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合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本案就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评判标准,规范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对厘清权利边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退订短信被收费0.1元?
法院: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
2021年4月,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号码10692735×××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的话费余额即将不足?送您立减6元话费充值券,限时1天领取……回复BK退订。”王某按短信提示回复“BK”退订,产生资费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的个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均存在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王某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综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1元。
法院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售楼现场设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法院:未经同意采集人脸图像不具有证据效力
2021年11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后某科技公司推荐聂某成功购买一套房屋,但某房地产公司拒付佣金。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则以聂某此前到过楼盘,不属于有效客户,不需要支付佣金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其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该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证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有关机关许可、也未经客户同意,为其经营目的,擅自设置人脸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以该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4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法院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人脸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影响很大,其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出于经营目的,违法采集公民人脸图像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依法否定违法采集公民个人图像信息作为民事证据的效力,切实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脸面”安全。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