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14:15:34 来源: sp20241122
中新社 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张素)23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强调“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要“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这份司法意见共23条,其中明确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
高景峰在答问时举例说,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检察机关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他还提到,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实践中,还有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互相控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会上说,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收集、审查纠纷双方的经济往来活动,从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就一笔或者几笔资金往来判断罪与非罪”。
谈及惩治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他说,避免造成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