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4:56:35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网 北京6月26日电(张钰惠)近期,全国多地高考即将进入志愿填报阶段。考前,教育部发布高考预警,公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例披露,某省一考生因与同学关系不好,利用同学的准考证号非法篡改高考志愿,导致同学受到影响。公安机关对该考生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省招办决定让受害人重新填报志愿,以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今年5月,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对2023年6月的一起篡改高考志愿案作出宣判。本案中,学生罗某利用班主任发到班群的准考证信息,登录七名同学的账号,篡改上述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导致七名学生无法就读第一志愿学校。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本案的其中三名被害人决定提起民事诉讼。针对本案, 中新网 采访了接手这起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公益委员会委员王若曦,对其中涉及的高考志愿填报信息安全问题作一探讨。
中新网 :因高考志愿被篡改,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三名被害人受到了怎样的影响?
王若曦:决定提起民诉的三名被害人中,有两个孩子确实是考上了第一志愿学校,因为被篡改志愿没有被录取。这三个孩子有的选择了复读,还有的选择去上其它学校。
中新网 :被告人罗某侵犯了七名被害人的何种权益?
王若曦: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定罪。同时我们认为,被告人侵犯的不只是国家的计算机系统,其实还有孩子们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源于《宪法》,但没有被纳入《刑法》范畴。这让我想到2001年发生的一起冒名顶替入学案件(即“齐玉苓案”)。此案在事发后引发了一系列影响,直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冒名顶替罪,冒名顶替罪正式入刑,之后《教育法(2021年修正)》对第七十七条作出修订,严厉惩治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
中新网 :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阶段,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是什么?你的争取重点是什么?
王若曦: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比较直观而朴素的想法就是篡改志愿的人影响了孩子的前途。孩子如果上了第一志愿学校,毕业后就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一辈子都不用愁了。但从法律层面来说,赔偿从毕业后工作到养老产生的费用是不现实的,作为律师,需要给他们正确的引导。
我们争取的赔偿金额暂定为三个部分。第一是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即被害人志愿被篡改后,家属因此奔波往来处理此事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还有一项实际损失是其中一些孩子可能产生的复读费。第三部分是基于孩子及家长受到巨大创伤,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用。对于这部分精神损失费,当事人的诉求比较明确。
在这起民事诉讼中,我们将被害人本身及其家属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直观地来看,这些孩子是被害人,但从大环境来看,一个孩子的高考志愿被改了,会影响到一个家庭,对于父母的创伤也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坚持将父母也列为原告。
除了金钱赔偿,家属的另一方面诉求是恢复孩子的录取资格。我们会考虑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我们了解到,此前湖北的一起篡改高考志愿案中,当地相关部门就在系统关闭的情况下为被篡改志愿者开放了系统,让其重新填报志愿。
中新网 :除罗某外,你认为本案还有哪些责任方,为什么?
王若曦:我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班主任和所在学校应该对本案负有连带责任。我们看了孩子们手机里的钉钉群,了解到其它班级的班主任会把准考证信息私发给每一个学生,唯独他们班是将10个学生的准考证拍照发到群里。准考证上有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报名单位、报名序号、初始密码等信息,初始密码是一串随机生成的8位数数字,每个考生的都不一样。而钉钉群是学校为每个班级设立的群,受到学校的统一监管。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学校监管上的疏忽和班主任操作上的疏忽,悲剧大概率不会酿成。
我们检索到的大部分相关案例,都是考生家长委托第三方机构填写志愿,机构操作失当从而造成损失。本案的不同点在于,学校、老师与学生不存在合约关系,并非合同违约而是侵犯受教育权及个人隐私。因此我们决定从侵权出发起诉。
要向学校和老师追责,需要证明四个方面的要件,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应当注意却没有注意的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本案追责存在较高难度。
中新网 :在你看来,本案对于高考志愿填报中的信息安全保护有何教育及警示意义?
王若曦:首先,登录志愿填报系统时是否需要手机短信验证?系统对于一个突然出现的非常用IP地址是否有重新认证机制?其实这种认证机制已经普遍存在了,比如在用其它设备登录某软件时需要进行人脸识别。我们认为这是在系统改良时需要注意的。
其次,学校有责任告知教师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规定,不能因为图方便直接在群里统一发布学生的准考证信息。对于如此重要的高考志愿填报,考生和家长也要注意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