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出台相关指引,明确网络主播行业工作时间计算的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15 00:18:00 来源: sp20241115

  “播了4小时,只有2小时算有效”,一些主播被困在“有效直播时长”里

  完不成直播时长标准,主播被索赔100万元

  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4年07月15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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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不达标就不算“有效直播时长”,这让很多网络主播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要求,并因此背上高额违约金。专家建议,应出台相关指引,明确网络主播行业工作时间计算的基本规则。

  工作不到半年,直播收入才3000多元,却因直播时长不足,被要求赔偿100万元。

  这段曲折的经历,让王岳彻底放弃了继续做网络主播的想法。2022年8月,她与一家演艺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作合同。5个多月后,因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时限要求,公司认为王岳严重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8亿人,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网络主播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职业选择。随着从业人数的不断增长,主播与演艺公司之间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直播时长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高额违约金纠纷,在涉及网络主播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甚至在一些MCN机构(专门为网络视频创作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提供的合同中,有关直播时长和违约金的条款可能暗藏陷阱。

  播了4小时,只有2小时算有效

  “要达到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入行不久的网络主播小新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MCN机构,要求部分主播每月至少直播26天,“有效直播时长”需达130小时。

  “怎样才算‘有效直播’?这是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和‘踩坑’的地方。”曾担任兼职网络主播的边思宇说,一些MCN机构在计算直播时长时,并非直接统计网络主播的直播绝对时长,而是把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指标纳入统计,“只有满足一定标准,才算‘有效直播时长’。经常是直播了4小时,只有2小时算有效。”

  “不仅如此,直播前后的设备调试、拍短视频、培训学习等工作时间,一般不被纳入直播时长。”小新告诉记者,按机构要求看起来是平均每天直播5小时,实际上可能要工作十多个小时。“熬夜直播、连续工作多个小时都是常有的事,长期下来,身体根本吃不消。”

  记者梳理近年来涉及直播时长的网络主播纠纷案件发现,“有效直播时长不足”成为一些MCN机构举证网络主播违约的主要理由之一。为了完成“有效直播时长”任务,很多主播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近年来,由于高强度工作、作息不规律和睡眠不足等原因,甚至出现主播在直播中晕倒等情况。

  在王岳签下的那份合同中,同样对直播时长进行了明确约定。作为公司的主播,王岳的直播时长标准为:每日直播时间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于150小时,开播天数不得低于26天,否则视为王岳严重违约。

  王岳以身体不适难以承受高强度工作,且合同中有大量不平等条款为由,向公司提出撤销合同请求,但遭到公司拒绝。

  未播够时长,被索赔100万元

  “不合理和模糊的直播时长规定,使得满足合同要求的难度大幅提高。”在北京某MCN机构长期工作的刘少文表示,一旦未能满足直播时长标准,网络主播就极有可能面临拿不到底薪、劳动强度过大等困境,甚至会因此被MCN机构要求赔付高额违约金。

  “工作两个多月,每月收入还不到3000元,却赔了20万元违约金!”让小新难以接受的是,自己因未能播够约定时长,无法获得保底工资维持日常生活,在主动提出解约后,被MCN机构要求高额赔偿。

  王岳与此前的演艺公司签约后,工作近半年时间里拿到手的所有收入为3725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如果王岳违约,则需要支付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公司认定王岳违约后申请了仲裁,称遭受了实际损失,要求王岳赔偿100万元违约金。

  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远超收入的违约金到底从何而来?是否合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采访中表示,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MCN机构的成本,并进行科学准确的商业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担,随意压在没有承受能力的劳动者身上。”

  “违约金是否合理取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MCN机构的成本投入等因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指出,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MCN机构与其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若违约金数额显著高于机构损失,人民法院等会酌情进行调整。

  最终,在王岳与演艺公司纠纷一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仲裁委裁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酌定王岳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明确行业工作时间基本规则

  “设置直播时长规则有其合理性,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对该时长的计算及举证规则并不清晰。”范围表示,不合理的“有效直播时长”规则,是一些MCN机构侵害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

  “通过‘观看人数’等不确定因素统计直播时长,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网络主播非常不利。”关于直播时长设置,薛军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直播时长的具体计算规则,最好以“实际开播时间”等客观因素作为标准。

  针对难以量化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数额等相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主播实际收益、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平台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酌定。

  “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是破解不合理的直播时长机制与高额违约金问题的关键。”薛军表示,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受到劳动法保护,工作时间、违约金等规则的设置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范围认为,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有针对性的指引,对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进行明确。此外,应强化行业自律并制定共同规则,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

  “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出台相应指引,明确网络主播行业工作时间计算的基本规则。”范围补充,可以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MCN机构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编辑:邵婉云】